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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地劳务实名制平台应用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4日

工地劳务实名制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建立一个能够实现工地劳务实名制管理的平台。该平台可以实现工人实名注册、实名认证、实名考勤、实名结算等功能,有效解决了工地劳务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了工地劳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1.信息透明。工地劳务实名制平台可以实现工人的实名注册、实名认证、实名考勤、实名结算等功能,工人的身份、工作经验、工资待遇等信息可以得到有效记录和管理,保障了工人的权益。

2.考勤管理规范。工地劳务实名制平台可以实现工人的实名考勤管理,工人的出勤情况可以得到准确记录,工资计算更加准确,避免了工人的损失。

3.工资结算透明。工地劳务实名制平台可以实现工人的实名结算,工人的工资可以按时发放,避免工人困扰。 实名制考勤,公平公正。山东省工地劳务实名制平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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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实名制平台在人员考勤的亮点:

1.开放式工程:通过电子围栏+GIS定位+生物识别多种技术结合,自主研发了基于移动APP人脸考勤模式,将项目现场班前讲话制度与劳务人员考勤相结合,班组自驱管理新模式,解决线性开放式工程管理人员“满地跑”的问题。由班组负责人通过手机APP拍摄集体照,快速批量识别人脸数据,大幅提高现场考勤效率,有效杜绝现场考勤“张冠李戴”现象。同时支持隧道、地铁等无网环境下的劳务考勤,考勤场景全覆盖。

2.封闭式工程:针对房建类项目的封闭式场景,通过摄像头结合人脸识别技术,自主研发出“无感考勤”模式,无需人工操作,劳务工人只要被摄像头拍到人脸,就能实时成功考勤,并在现场的大屏上展示。此种的考勤方式,可在工程出入口、道路卡口、工人宿舍门口、安全宣讲台等地点安装摄像头。 江苏工地劳务实名制平台道闸灵活配置现场人脸考勤所需的闸机数量及种类从而提高企业人员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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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者派遣行业在国内不断壮大。而随着这个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的监管也有了不断升级和严格化的趋势,其中之一便是劳务实名制。作为劳动者派遣行业的监管措施之一,劳务实名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优化企业管理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工地劳务实名制,顾名思义,即将劳务派遣企业和派遣工人信息、合同、身份账号等资料进行实名登记。这样一来,派遣企业和工人的信息都可以在一个平台上管理,并可以被监督部门实时访问。

实名制管理是指要求所有进入工地的人员必须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和认证,包括工地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供货商等。这种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减少外来人员和闲杂人员的进入,降低了工地内部人员的安全风险。同时,对进入工地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也方便了监管部门对工地人员的管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物品失窃等问题,可以迅速锁定相关责任人,便于责任追究。

实名制管理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系统和登记流程。工地管理方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进行身份认证和信息登记工作,确保所有进入工地的人员都如实登记,并且信息真实可靠。同时,还需要配备相关的监控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工地的重要区域和物品进行实时监控和防范,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并调取相关视频资料作为证据。 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管理的协作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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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的改各,各个行业都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在建筑行业中,劳动力成本占比例较高,而劳务派遣成为了建筑业中的一种常见方法。然而,劳务派遣行业在管理和监管方面却存在着很多问题,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工地劳务实名制平台建立,为行业的发展和规范,以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工地劳务实名制平台是一种依靠信息化手段服务于劳务派遣行业、保障劳动者权利、提升行业规范化和市场竞争力的管理模式。该平台可以通过实名认证和身份验证,对劳务派遣企业和派遣工人的身份信息和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进行收集和储存,以确保劳务派遣过程的合法性、透明度以及规范性。 方便管理和监控工地人员数量分布。工地大门劳务实名制平台人员信息

推行实名制,推动工地技术创新。山东省工地劳务实名制平台应用

未按要求执行劳务实名制及农民工工资代发要求的总包及分包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且在依法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降低其建筑施工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的;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法定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代发工资义务的;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开具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的。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的工资账户拨付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未拨付资金额一倍罚款。 山东省工地劳务实名制平台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