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定义为:「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协调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可供河道外—次性利用的大水量(不包括回归水重复利用量)。」细则同时指出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应按流域水系进行分析计算。大江大河及其支流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采用倒扣计算法,即从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中扣除非汛期河道内小生态环境用水量和生产用水量,以及汛期难于控制利用的洪水量。对独流入海及长江、珠江上游部分支流,通过对现有工程和规划工程供水能力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分析,估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在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中,经常遇到要按区域计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问题。按区域计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问题有其复杂性,如果考虑境内地表水可利用水量,得出的结果往往偏离实际情况,容易引起误导。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宜良水文水资源论证
要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条件作为城市规划制定的重要前提。规划水资源论证从规划层面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系,是城市规划在水资源管理方面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有效手段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已经开展了近百个城市规划水资源论证。主要类型有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新城新区规划水资源论证,乡镇规划水资源论证。保山地热水资源论证在建设项目中进行水资源论证显得尤为重要。
水资源论证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家以及当地水利水电发展规划、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合理性、可靠性与可行性,取水与退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在调查分析论证范围内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水资源规划等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量、水质、取退水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价,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以及建设项目取、退水对水环境和周边各方面的影响,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与建议。1、分析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对项目取水和用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节水潜力和措施;3、对拟用水源进行可供水量分析,分析论证项目取水的可行性、可靠性;4、对拟取用水的水质进行评价,分析其水质作为项目用水的适应性;5、论证项目取、退水对区域水资源、其他用水户和当地水环境的影响,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
目前,一些地方在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对项目所在地的水资源条件调查评价工作不够重视,存在调查评价不全、不细致、不深入等问题。有的地区对项目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条件调查评价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资料收集难度大、资料残缺,造成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要求。因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水资源条件调查评价是开展建设项目取水可行性论证和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的基础性工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对建设项目水资源条件调查评价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规划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只设甲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设甲、乙两个级别。这是基本的。
根据上节对我国规划体系的分析,现阶段我国规划体系较为复杂,无明确的标准的分类,我们在研究确定规划水资源论证适用范围时,从水资源论证的角度,重点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是规划发展布局和规模较为明确,具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基础和条件;二是规划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关系较为密切,规划发展布局、规模对水资源支撑条件要求高的。对规划不涉及水资源的供求与保护,其规划实施也不需要水资源作为保障,也不会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第三方造成影响的,如《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教育信息化发展十年规划》等,这类规划不纳入到规划水资源论证适用范围。水资源论证需要综合运用水文学、水资源经济学等学科的知识。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具进行分析和预测。水资源论证评价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世界各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其中一些地区的情况尤为严重。宜良水文水资源论证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应资质:(一)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甲级单位可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二)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乙级单位,可以承担以下情形取水的水资源论证:1、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50000立方米以下的;2、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3、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或水(火)电站(厂)的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的水库、水电站取水。(三)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丙级单位,可以承担以下情形取水的水资源论证:1、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300立方米以下的;2、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3、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或水(火)电站(厂)的装机在500千瓦以下的水库、水电站的取水。宜良水文水资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