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服务互联网的不可思议的发展在极短的时间内改变了人们生活、娱乐、消费方式。身为律师,本文就来探讨下个人对社会传统、基础的法律服务在互联网时代下发展的一些想法。本不想过多废话,可是提笔为了文章内容和逻辑的完整性,还是不得不从现有的互联网上已经尝试的几种法律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开始谈起。现有的法律相关产品或服务,搬上互联网的无非以下几种:一、法律信息资源的互联网化;二、法律运用工具的互联网化;三、在线法律服务及其平台化的发展。一、法律信息资源的互联网化身为律师,在处理案件和法院打交道的过程中往往会有诸多艰辛。每每此时,倒也乐得自我安慰:要不是有这些门槛,律师哪来的饭碗呢。法律信息,尤其是法官判案标准、裁判文书资源的门槛,给律师、当事人在案件评估、预判上带来了诸多困扰和瓶颈。所幸这一点上,近年已经有了极大的突破性发展。法律制定者和实施者本身也在这方面给予了极大的开放。高院在2010年初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此后中国裁判文书网也陆续展开了公布裁判文书的一系列进程。有了高院的指引,各地方法院的网站也相继有了裁判文书公布公示的举动。当然。也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的职位。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职员的考核,职员的薪酬,职员调动都和人事有关。未央区贸易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准确把握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科学内涵公共法律服务既是公共服务,也是具有公共性的法律服务,是两者的交集。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具有特殊内涵。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我国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是由党委领导、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公共法律服务既包括无偿或公益性法律服务,也包括面向社会公众有偿性的法律服务。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殊内涵:一是公共性方面。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提供和管理的法律服务,本身就带有公共性质。我们的公共性源自我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这个意义上的公共性就是人民性,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二是法律性方面。对公共法律事务进行管理,行使的是法律相关职能,处理的是法律相关事务,满足的是法律相关需求,毋庸置疑具有法律性。随着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陕西贸易法律咨询服务是什么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劳动年龄的规定不尽相同。
公布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公布力度在此暂不进行深化讨论,但这本身已法治进程的一个大步。此外,2011年底开始,为了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高院开始公布系列的指导性案例。这对全国的司法系统工作人员以及法律工作和从业人员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下的法律服务,因此关于法治发展之类的宏观大论就姑且一概略过(当然,身为律界小辈,这类宏观大义的东西也还无力也无眼界探讨)。而在此之外,个人认为法律信息资源的互联网化大的意义莫过于当下时兴的一个词----大数据。指导性案例的直接引导意义自是不必说,千万裁判文书的公布将会带来怎样的价值,以及在这个神奇的互联网时代下将会被“玩”成什么样子,我倒很是期待。日前经舆典公司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发布《中国法律知识总库》()的消息就掀起了不小的波澜。想象一下,这一类法律信息的数据的采集、分析、输出,对于诉讼案子的指导性、预判性、甚至于诉讼地的管辖或者法律关系建立地的选择都可能带来十分重要的影响。至少,对于我等小律师而言,拜互联网所赐,案件检索工作正变得越来越精细、高效。
对于该条约定需要建基于发承包双方相互博弈之基础上予以明确。类似地,对于工期顺延、索赔及反索赔程序、签证程序等亦需就“视为条款”予以足够的重视。9.完善共同委托机构、人员出具造价咨询意见条款。《司解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针对该条内容,需要关注“但书”部分;即在审核施工合同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签约前能够形成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造价咨询意见的,需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受该机构、人员出具的造价咨询意见的约束,否则可能面临在诉讼中就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风险。10.发票对工程款支付阻碍之条款。承包人收取发包人工程价款进而开具足额的发票系承包人之法定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而抗辩支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为此,需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否则,将会面临抗辩事由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3888 时效性要求人力资源开发要抓住人的年龄**有利于职业要求的阶段,实施**有力的激励。
然后又到了第三家办公室,经咨询后,先是开价1200元,经过讨价还价,后确定800元成交。(二)服务需求的随机性及被动性其产生法律服务需求主要是基于无奈。比如,邻里之间因为宅基地、排水等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轻伤害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数额不大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清晰的债务案件,等等。对这部分市场的客户来说,临时抱佛脚的成分比较大。往往是后院起火了,要到法院起诉了,或者法院传票来了,自己的亲属被拘留了,或者自己被别人打成轻伤或轻微伤了,而自己对法律或诉讼知识一点不懂,只好到法律服务市场逛一逛,了解一下行情,了解一下谁能为其提供服务。这些客户往往拿着同样的材料,先从这个律师事务所咨询,再到另一个律师事务所了解,还有各种各样的服务所、咨询所等等。(三)服务需求的暂时性在这个层次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客户的需求往往是一次性的,打过官司后,生活恢复正常以后,一般也就不需要律师了。所以在这个层次的市场,很难有长远的忠诚的客户。经常有律师说,现在法律服务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了。细细分析就会发现,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主要是指这个层次来说的。(四)服务需求的基础性和服务主体的多样性在此层次中。从本质上来讲它们之间并没有什么可比性。临潼区网络法律咨询服务利润多少
社会性。人力资源的社会性主要表现为。未央区贸易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也规定:“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权事由?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四、律师在履约阶段提供工程项目签约阶段提供法律服务之要点11.履约阶段提供法律服务之起点和落脚点均在于有效的施工合同。律师在工程项目履约阶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必须以有效的施工合同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依据,尤其是对工程价款调整之法律意见更是如此。下图为依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所列明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12.对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之无效和可撤销的认定。《司解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条规定首先提示发承包双方,结算协议一旦形成便具有约束力;其次,如果结算协议出现法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主要体现在被胁迫而达成的结算协议)的,需要固定相关的证据,进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者第五十四条主张结算协议无效或者撤销。未央区贸易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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