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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2日

李某某与秦某某于2017年缔结婚姻关系,双方婚后生活平和圆满,并共同开办了一家网店企业销售生活用品。秦某某为了扩大网店规模,私自隐瞒李某某向外大额举债达55万元。李某某在内辛苦持家,一日债主上其家**要求其返还秦某某在外欠下的高额外债。李某某对此一脸茫然,声称其对秦某某在外**事宜一无所知,在打发完逼债的债主后,李某某一脸愤然地逼问秦某某是否隐瞒其向外举债金额高达55万元。秦某某见情况无法隐瞒,便坦诚其向外举债的目的在于扩大双方共同维持经营的生意,增加夫妻共同家庭财富,完全是为了夫妻双方的美好共同生活着想。李某某在听完秦某某的辩解后,经过一番调查,发现情况并未如秦某某所声称的那样,秦某某在外高额举债完全是为了满足其**的恶好,其对外所举债务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由秦某某承担其对外债务。律师意见: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对外举债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夫妻一方向另一方隐瞒对外举债的事实和目的,并且将其对外所举债务完全用于同夫妻共同生活完全无关的生活领域,对于此部分债务,法律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的承担由单独举债的夫或妻一方独自承担。离婚案件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杨浦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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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之间的家庭事故的方式,主要体现为一方通过事故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家庭事故不只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产生抑郁、焦虑、绝望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当家庭事故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时,受害人就可能转为加害人,以暴制暴杀死或致伤加害人,社会秩序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低估。对家庭事故的认定应区别于夫妻间偶尔的争执。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事故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事故有着本质的区别。房子划分婚姻家事纠纷律师婚姻家事的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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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头一百条之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为受到家庭成员人身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在诉讼期间有证据证明家庭事故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可能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主动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困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伤害人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一定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以及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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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仍应负连带责任。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婚姻家事在诉讼中,如果自愿离婚的话,要注意材料问题。杨浦专业婚姻家事矛盾电话

婚姻家事就财产问题、债务在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杨浦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服务中心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较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杨浦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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