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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1日

家庭事故不只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产生抑郁、焦虑、绝望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当家庭事故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时,受害人就可能转为加害人,以暴制暴杀死或致伤加害人,社会秩序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低估。对家庭事故的认定应区别于夫妻间偶尔的争执。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事故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事故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事故的主要问题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事故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事故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婚姻家事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上门调解婚姻家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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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自己一人带孩子的单亲妈妈本身就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如果抚养费约定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对于单亲妈妈来说真的是雪上加霜,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才能有效保障单亲妈合法权益。抚养费包含基础的教育费和基础的医疗费,超出日常生活的大额开支一般是不包含在基础抚养费之内,这部分是需要双方另行均摊,这个“大额开支”需要明确约定,比方说,500元以上的医疗费需要另行均摊。此外基础生活费部分比较好约定一个固定的递增比例,以此来对孩子日益增加的消费需求以及物价上涨的压力。第二,关于孩子的其他开销,比如孩子骑自行车把别人撞了等这些意外事件所产生的赔偿费用需要约定,这也是不小的开支。第三,法律规定,抚养费只支付到孩子满18周岁成年,因此想让对方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结婚的费用等,比较好在协议里明确约定清楚。第四,明确约定清楚抚养费每月支付的时间,指定支付的账户,来降低自己举证难度,如果到了指定日期,指定账户上没有入账,就可视为男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就可以起诉,法院判决之后直接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婚姻家事律所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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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家庭财产纠纷是婚姻家事类案件中的常见类型。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首先需要明确财产的归属。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贡献、财产来源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对于个人财产,则依法予以保护。此外,随着家庭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如房产、知识产权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需要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处理手段,以适应新的财产形态和纠纷特点。子女抚养问题是婚姻家事类案件中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之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始终坚持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教育条件等因素,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不能追加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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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婚姻家事类案件时,法律原则的运用至关重要。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是基本原则之一。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应当得到充分尊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循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其次,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也是重要原则。在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时,法律应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利益。此外,公平、公正、合法也是处理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基本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宝山退婚彩礼婚姻家事指导师

离婚案件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上门调解婚姻家事事务所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可根据双方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由一方向对方给予补偿。上门调解婚姻家事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