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但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否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上海专业婚姻家事咨询**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当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应本着以下原则处理:(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或继母养大成人的并单独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或继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
虹口婚姻家事指导师第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比较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子女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家事案件涉外在如今看来已经并不鲜见。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开放以及国际交流的增多,涉外家事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已为人们所能普遍接受的一种家庭关系的模式。在从前,一说起涉外家事,大家脑海中能够联想到的往往是跨国婚姻。然而,如今涉外家事的外沿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广义的涉外家事案件,不只包含身份关系涉外,还包括有财产关系涉外、涉及某些案件事实涉外(如双方在其他国家签署了婚前协议)。案由也不只包括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也是常见的涉外家事案件。离婚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婚姻状况证明、财产清单等。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不予支持。离婚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解决婚姻关系的终止问题。上海专业婚姻家事咨询**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上海专业婚姻家事咨询**
郑某与薛某在2018年10月登记结婚,在妻子郑某的眼中,丈夫薛某在婚前对其体恤照顾、对其父母也照顾孝顺,在邻居朋友眼中,郑某可以说是找到了可以体贴照顾其一辈子的好丈夫。谁知,在结婚后不久,丈夫薛某就性情大变像是换了一个人,不但好吃懒作整天呆在家里不去上班,还对新婚妻子郑某呼来唤去,当作仆役一样使唤。一旦妻子郑某上前劝说薛某自食其力去找份安稳的工作养家糊口,薛某便大发雷霆对妻子郑某大打出手,导致好几次郑某被打伤进入医院进行伤情鉴定。但每次回来,薛某便又戴上变脸面具,假言相劝妻子郑某其再也不会动手施暴,并签下《拒用**承诺书》。但好景不长,2021年7月,夫妻两又为了生活琐事再起争端,薛某又对郑某施以拳脚相向,妻子郑某拿出承诺书要求薛某遵守不对其使用**的承诺,薛某反讥道:“我立的规矩当然我来破。”随即继续对郑某拳脚输出。直到次日,伤痕累累的郑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报警,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上海专业婚姻家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