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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购房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4日

    吴剑勇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的指南在商业交易日益频繁的,经济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面对复杂的经济法律问题,寻求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位在上海地区具有声誉的经济合同律师——吴剑勇律师。一、律师简介吴剑勇律师,作为上海地区的经济合同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他毕业于法校,并取得了法学学士学位。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吴律师成功代理了众多经济案件,为当事人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二、业务范围吴剑勇律师的业务范围涵盖了经济合同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起草与审查:为企业提供的合同起草服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已有合同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建议,降低法律风险。2.合同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时,吴律师能够迅速介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3.债权债务清理:帮助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追讨欠款,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4.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服务,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5.其他经济法律事务:包括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与经济相关的法律事务。吴剑勇律师,经济案件的专业解决方案提供者。上海购房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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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四、民法典更加明确了禁止高利放贷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前虽然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大多是部委规章规定或司法解释之类的,并不是人大以法律层级的直接立法。2、此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应当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案件违反了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作认定无效。五、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利息的变化1、没有约定利息的均视为没有利息。(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此条规定是即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应该包含企业之间的借款。(2).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2、如果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1).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即视为没有利息。浙江欠款合同经济纠纷律师面对合同纠纷,吴剑勇律师是您坚实的后盾,让权益不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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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3.知识产权保护:针对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吴律师能够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服务。4.劳动争议解决:处理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包括工资、福利、工伤赔偿等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成功案例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吴剑勇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经济案件,为客户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下是他的部分成功案例:1.某企业与供应商发生合同,吴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情,提出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终帮助客户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赔偿。2.某公司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吴律师凭借丰富的劳动法知识,为公司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四、为什么选择吴剑勇律师?1.素养:吴剑勇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2.敬业精神:他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重,力求为客户争取大的权益。3.良好口碑:在业界,吴律师以其的法律服务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总之,如果您在上海地区遇到了经济问题。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之后,详细了解了双方的交易过程、流程,审查原告所掌握的全部法律文件,其中一份付款承诺书上除了有公司盖章之外,还有法定人的签字,再结合付款承诺书上表述的内容,吴律师认为法定人的签字不是法定人的履职行为,同时也构成民法典中的债务加入,除了可以向公司主张货款之外,还可以同时向法定人依据债务加入的规定追究法定人承担共同付款的法律责任。如果能够成功将法定人列为共同被告,又争取到法院裁判法定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则对原告的债权回收、债权保障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但是依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法定人签字的履职行为由公司单独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当中,付款承诺书上有公司盖章,也有张某个人的签字,哪么张某签字的行为是正常的履职行为,还是构成债务加入的个人行为是本案法律分析的重点,也是法院裁判重要依据与要点。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认为,张某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人身份,但张某在本案当中具体行为,以及在付款承诺书上签字的行为,以及付款承诺书上内容的表述方法方式,张某签字即是正常的履职行为。吴剑勇律师,经济案件的专属解决方案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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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承诺原告如有需要可以随时取回借款,2022年3月,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被拒绝。两位被告为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两被告向法院提出抗辩意见: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是投资理财,不存在借贷关系,挣钱与被告无关,赔钱也与被告无关。被告给原告打的投资理财的条子,其中一共收到,其中11万元已经按投资理财与原告结清,另外投资,该款我转给第三人了,第三人也没还给我,该款是转给了第三人投资失败,不同意返还。五.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查明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和被告李xx系夫妻关系。2021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凭证一份,载明:今梁xx在王xx朋友处理财陆万元整(60000),王xx保证梁xx的本金不会丢掉,每月利息1200元,之后存钱梁xx在陆续加本金。落款为:王xx。2022年1月23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1月30日,原告分三笔向原告转账35000元。原告自己在该凭证下部记载内容为:2011年1月23号,梁xx给王xx转账本金壹万元整,2022年1月25日,梁xx给王xx转账本金15000元。吴剑勇律师,经济纠纷案件的得力助手。青浦区经济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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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陈x的上诉请求,可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处理存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186号民事判决;二、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归还借款本金币200,000元;三、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支付利息,以本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币4,300元,减半收取币2,150元,由唐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币4,300元,由唐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汪毅审判员:黄亮审判员:郑璐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孙洁律师代理词本人吴剑勇律师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及原告陈x的委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经过开庭审理,现就本案提供书面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意。1、原告在微信里面要求被告将20万元马上一次性还清,被告在微信里面不没有否认存在20万元借款的事实。上海购房合同经济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