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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9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5年3月5日,陈x转账给唐xx50,000元,同年3月6日,陈x转账给唐xx150,000元。2015年4月1日,唐xx转账给陈x1,535元。2015年4月3日,陈x转账给唐xx60,000元、200,000元。2015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3月、5月、7月(付两笔2,000元)、8月、10月、11月、12月(4,000元)、2017年1月、4月(4,000元)、5月,除括号中备注外,唐xx每月转账给陈x2,000元,共计23笔次2,000元,其中在2015年6月、9月、10月的转账客户摘要中,唐xx备注为“利息”。二、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除上述转账往来,陈x另转账给唐xx十三笔,每笔金额从5,000元至600,000元不等,合计金额847,821元;唐xx另转账给陈x十七笔,每笔金额从2,840元至56,390元不等,合计金额305,007元。另,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唐xx通过支付宝向陈x转账二十五笔。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唐xx通过微信向陈x转账十九笔。三、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陈x、唐xx均为福建龙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谷公司”)的股东,其中陈x作为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是2014年8月22日,实缴出资352,900元。经济律师吴剑勇,用法律武装您的权益。江苏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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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上采纳了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的代理意见,总体意见认为本诉与反诉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如果不受理反诉要求被告另案起诉的,则会导致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即认为本案应该受理反诉,故此作出了(2021)沪02民终119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主要的审理观点,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本诉原告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及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对此以“因本案诉讼主体与反诉诉讼主体并不完全一致”为由,作出“对该反诉不予受理,告知公司另案诉讼”的处理。同时,一审法院针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以经本院释明,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对合伙项目进行司法审计,且被告是项目的实际经营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项目存在亏损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合伙项目不存在亏损为由,判决被告公司返还投资余款,二审法院认为该项判决结果违反了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如果被告公司另案主张上述权利,则将“构成重复起诉”,故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属于涉案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奉贤区找经济纠纷律师面对复杂的经济纠纷?吴剑勇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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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焦点1、法院司法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随意转移变卖,如果私自处理司法查封的财产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2、司法查封财产被私自处理之后,财产保全申请人或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否有新的途径或方式争取新的权利救济方法,是否可以追加共同责任人来承担执行赔偿责任?案件基本情况1、被告上海祁化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向原告采购化工原料,原告供货结束之后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不予结算。原告委托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依法起诉被告上海祁化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赔偿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共计大约120万元。2、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依法审理之后作出了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上海祁化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赔偿金、利息共计大约。3、判决书生效之后,吴剑勇律师继续为原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律师的协助下,青浦区法院对被告上海祁化实业有限公司的一批化工原料实施了司法查封,查封过程中法官在现场张贴了查封封条、进行了查封物品登记,并进行了拍照、录像等法定程序。4、青浦法院司法查封大约一个星期之后,原告再次到现场查看查封货物时发现,查封现场的货物全部不翼而飞、全部被非法转移。

    借款凭证的形式有很多种,大致分为单方出具的借款凭证及双方共同出具的借款凭证,单方出具的借款凭证就是大家常用的借条、借据、收条之类的由借款人单方出具并签字的书面文件。双方共同出具的借款凭证一般是指借款协议或还款协议之类的,由借款人及出借人共同签字的书面文件。不论是单方出具的借条、借据,还是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协议,形式并不是更重要的,其重点内容要能够反映双方之间进行借款的合意及借款金额的客观事实就可以,如果可以反映借款期限或还款期限以及利息的内容则更加完美。借款凭证上反映的双方借款的意思表示及借款金额就是法律上定性的借贷合意,原告如果能够清晰地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一审诉讼其本上会有保障。五、没有借款凭证怎么办?虽然大家都知道借款凭证的重要性,但在很多实际借款往来过程中,双方因为是朋友、同学、战友、亲戚等各种关系原因,双方基于信任或情面而没有出具借款凭证。万一没有借款凭证怎么办呢?现在微信聊天较为普遍,大家除了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之外,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种证明借贷合意的有效方法。比如可以在微信上向对方重审借款的事实,微信催款或在微信上沟通还款计划,以便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证明存在借款还款的事实或经过。吴剑勇律师,经济案件处理的高效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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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也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规定的债务加入,原告有将张某列为共同被告、并依据债务加入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胜诉机会。吴律师在将自己的分析、要点、风险反馈给原告之后,原告当即要求起诉公司的同时将张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与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三、法院结果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依据法院管辖的规定为原告依法向管辖的江苏省昆山市法院起诉,将公司与法定人张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与张某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为了保障原告的债权安全,为了达到让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之外,同时追究法定人张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目标,吴律师依据的经济律师经验,为原告制定详细了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提交付款承诺书、采购合同、送货单、、付款流水等全套证据材料,从法律上、从证据上列出本身属于公司债务的基本事实,又依法列出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法律规定,证明法定人张某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充分依据。江苏省昆山市法院受理之后,依据立案流程正式立案(案号(2023)苏0583诉前调确1244号),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之后,在法院承办法官的沟通与解释之下,法定人张某充分理解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经济律师咨询,吴剑勇律师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奉贤区找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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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30日,梁xx给王xx转账本金10000元,落款:梁xx。共:35000元本金在王xx朋友处(青岛第三人)。2022年3月7日,原告曾转给被告10000元,后被告将此款转给案外人第三人,此后又退还给被告,被告退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收到案涉35000元无异议,对凭证中60000元及其他总计110000元投资理财款已结清无异议。被告辩称案涉35000元亦是投资理财款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此后,原告以民间借贷,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六.法院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诉求及其提供的证据,本案应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原立案确定案由为民间借贷**有误,应予更正。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向被告转款共计35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证据欲证明该款为借款关系,二被告有异议,抗辩双方为投资理财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凭证上载明其2021年11月已结清的金额部分为理财关系,其主张案涉转款金额无明确借据,亦无证据证明其该部分款存在借贷合意或转化为借贷的合意,故原告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主张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的抗辩。江苏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咨询